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合理的税收筹划都是企业重要的财务管理策略。本文主要从消费税的角度,为大家提供一些进出口税收筹划的思路。
至于业务招待费,我们对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非常明确。扣除额为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是,什么样的费用是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招待费中包括哪些计划?税法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解释。
1.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在出口货物退货时适当调整和处理征收消费税的时间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应税消费品出口退税后提取或者从境外免税返还的,报关出口经营者在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缴纳的消费税退税,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关税或者从境外退运,进口时已经免税的,经组织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征税,暂不申请补税。应税消费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应当申报缴纳补充消费税。因此,在出口货物出境或退货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和处理纳税时间,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占用消费税,相当于获得无息贷款。
2. 出口应税消费品结汇时,应选择适当的折算率进行进出口税收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记帐。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和银行结算方式计算销售额的,可以选择销售金额的人民币汇率作为人民币汇率的中心汇率,以及销售金额发生当日或当月第一天的汇率。纳税人在确认后一年内不得选择变更后的税率。从进出口税收筹划的角度看,人民币折算汇率既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的国家外汇汇率,也可以选择月初的外汇汇率。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越大,选择汇率进行进出口税收筹划就越有必要。人民币汇率越低,越有利于进出口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