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如何合理进行税务筹划是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现行消费税制度为进出口业务提供了一些优惠措施,但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至于业务招待费,我们非常清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规定。扣除额为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是什么样的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招待费包括哪些计划?税法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解释。
现行消费税为进出口税务提供优惠措施。纳税人出口的消费品只要不是国家禁止、限制的商品,就可以在出口环节享受退(免)税待遇,意在鼓励纳税人尽可能扩大出口规模。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纳税人应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为企业谋求尽可能多的合理利益。小编想通过本文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如何进行进出口税务筹划提供了一些思路。
1.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适当调整和处理出口货物退运时补征消费税的时间,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应税消费品出口退税后退出,或者从境外退运时免税的,报关出口经营者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在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缴纳退还的消费税。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关税或者从境外退运,进口时已经免税的,经组织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对其征税,暂不办理补充税,应税消费品在中国境内销售时,应当申报缴纳补充消费税。因此,在出口货物出境或退货的情况下,纳税时刻的适当调整和处理,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占用消费税,相当于获得了无息贷款。
2.出口应税消费品结汇时,应选择适当的折算率进行进出口税务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和银行结算方式计算的,可以选择销售金额的人民币汇率作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销售金额发生当日或当月第一天的费率。纳税义务人在确认后一年内不得选择变动的税率。从进出口税务筹划的角度看,人民币折算率既可以选择销售金额发生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选择月初的外汇牌价。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性越大,选择汇率进行进出口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就越大。人民币汇率越低,越有利于进行进出口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