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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4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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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方法的分析



本文对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方法进行了深入分析。实际履行具有双重含义:一是要求违约方按合同规定完整履行义务,不能用金钱代替;二是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法院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不同法律体系对实际履行规定存在差异,文章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


实际履行有两重含义:一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按合同规定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用其他的补偿手段,如以金钱来代替; 另一重含义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法院强制违约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他的义务。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作为一种救济方法都有规定,但是差异较大。



(1)大陆法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按照大陆法的原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但是,法院只有在债务人履行合同尚属可能时,才能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若出现实际履行不可能的情况,法院就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在实践中,当事人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的情况并不多见,一般要求其他的救济方法。


(2)英美法将实际履行作为例外的辅助性的救济方法。英美法认为,强制债务人具体履行某种人身性质的义务,是对"个人自由"原则的过分干预,是违反宪法精神的,故英美法中并未规定这种实际履行的救济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依据衡平法原则,实际履行只被视为一种例外的救济方法,法院对是否判令实际履行有自由裁量权。


(3)中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实际履行可以作为一种救济方法,但也列出了几种实际履行不适用的情形。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处理实际履行问题上,试图调和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分歧。公约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但法院没有义务依据公约判决实际履行,除非法院按本地法可以这样做。


FAQs:


Q: 实际履行的两重含义是什么?

A: 实际履行有两重含义:一是要求违约方按合同规定完整履行义务,不能用金钱代替;二是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法院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


Q: 不同法律体系对实际履行有什么不同规定?

A: 大陆法将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英美法将其作为例外和辅助性救济方法,中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实际履行,但列出了例外情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试图在两种体系之间寻求平衡。


Q: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会判令实际履行?

A: 按大陆法,若出现实际履行不可能的情况,如买卖的特定物已被毁坏,法院就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中国合同法也列出了几种实际履行不适用的情形,如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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