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背信用证是一种应对国际贸易中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局限性的有效手段。它产生于二战后物资紧缺的市场环境中,当时制造商地位较高,出口商需要以原信用证作抵押向银行开立新证,以提供实际供货商所需的付款保证。
对背信用证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当收到的信用证为不可转让信用证时,出口商可以以原证为抵押向银行开立新证,将受益人更改为实际供货商。
2. 对于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的限制,出口商可以依次开立对背信用证来解决。
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在流转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较大责任和风险,受益人在使用时需特别谨慎。
常见问题解答(FAQs):
Q1: 什么情况下会使用对背信用证?
A1: 主要有两种情况:1) 当收到的信用证为不可转让时,通过对背信用证解决供货商付款保证问题;2)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开立对背信用证来解决。
Q2: 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有什么区别?
A2: 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 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在受益人间转让,而对背信用证是独立新开的一张证; 2) 可转让信用证涉及的银行联系更为紧密,而对背信用证需要两套独立的银行体系; 3) 可转让信用证受让人有开证行的承付保证,而对背信用证受益人无此保证。
Q3: 开立对背信用证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A3: 开立对背信用证需要得到原证的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同意,因为新证的条款会有所修改。同时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较大责任和风险,受益人使用时需特别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