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广泛应用。本文将详细介绍备用信用证的主要参与方,包括申请人、开证人、受益人、保兑人、转开行和通知人等,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备用信用证的相关角色。
备用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包括:
1. 申请人:申请开立或代理他人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的一方当事人,包括以自身名义为自己申请开证之人和代他人以自身名义申请开证之人。
2. 开证人:开立备用信用证之人,承担向受益人兑付表面上符合备用信用证条款的提示的义务。
3. 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下有权支款的指名当事人,包括可转让备用信用证下的"受让受益人"。交单人是指作为或代表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单据的人。
4. 保兑人:经开证人指定在开证人的承诺上加上其自身保证承付备用信用证的人。保兑人的责任与开证人的责任是分离的、相互独立的。
5. 转开行:接受反担保银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备用信用证的银行。转开备用信用证通常是为了使"海外"担保变为"国内"担保。
6. 通知人:向受益人通知备用信用证之人。通知人通知的行为一般被认为已经检查了所通知信息的表面真实性。
常见问题FAQ
Q: 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基础合同,受益人能否向反担保银行(或指示行)索偿?
A: 不能。如果转开备用信用证,受益人只能向转开行索偿,不能向反担保银行(或指示行)索偿。
Q: 保兑人的责任与开证人的责任有何关系?
A: 保兑人的责任与开证人的责任是分离的、相互独立的。
Q: 为什么要进行备用信用证的转开?
A: 通常是由于外国法律或外国政府的规定和受益人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使"海外"担保变为"国内"担保,方便索赔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