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它规范了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该法于1989年2月21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根据后续多次修订而形成了现行版本。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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