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人必须记住的惨痛教训
作为外贸从业者,了解历史上外贸案例中的经验教训非常重要。这些真实的案例都是用沉重的代价换来的宝贵经验,外贸从业者务必深刻吸取。本文将通过5个外贸实务案例分析,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我外贸公司与一位巴基斯坦客户签了FOB TIANJIN的出口合同,总价20,000美元,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可是拿到信用证一看,价格条款变成了CIF KARACHI。客户说是为了报关时少交税。但这样做存在很大风险:
1. 信用证是按CIF条款开的,必须在提单上显示"FREIGHT PREPAID",还要买买保单。也就是说出口方必须先垫付海运费和保险费用。
2. 如果进口方不承诺何时付清这笔款,有的信誉不好的客户就会让出口方垫付。如果进口商到最后仍不付运费,出口方最后就要承担这笔费用。
因此,出口方一定要在拿到信用证第一时间内仔细审查,发现与合同不一致的地方要立即让开证申请人改证,否则将面临巨大风险。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奥洲某进口公司签订购买铸铁马葫芦盖1800公吨的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但最后一批600公吨未能在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规定,在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如果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就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后续各批货物。本案中我方违约,买方要求仲裁并最终判我方败诉。
因此,外贸公司在分批装运时一定要严格按合同履行,哪怕是最后一批也不能有任何延误,否则将面临违约风险。
我外贸公司与加拿大进口商签订了3000公吨铸铁件的CIF温哥华合同。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加拿大进口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3》,在CIF术语下,货物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只是代理性质办理保险。因此,货物毁损后的索赔责任在买方,卖方只需要凭全套单据向买方议付货款即可。
我外贸公司应首先向议付银行申请付款,然后要求买方严格按惯例支付货款。当然也可以协助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费用由买方承担。
我国公司与外商签订了CIF出口合同,但装船后货物发生严重破损,买方要求我方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CIF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只需要交出符合合同的单据即可完成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状况。同时,CIF下的保险也只是代理性质,索赔应由买方自行处理,卖方没有义务协助。
因此,我方完全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这属于买方推卸责任的行为。
我国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CIF伦敦的出口合同,合同还规定我方应保证货物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地。结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自然灾害,到达时损失三分之一,买方以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要求赔偿。
这里的问题在于,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在装运港交付符合合同的货物,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无需保证何时到货。但合同中规定了到货时间,与CIF性质相悖,实质上变成了DES条款。
因此,在使用CIF术语时,一定要注意合同中是否有与之相悖的条款,否则会面临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