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海关总署在《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列明的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的免罚事项清单,对其中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解读,供大家参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文从轻微违法免罚事项和初次违法免罚事项两个方面,对海关相关规定进行了深入解析。
该清单列明了11种轻微违法的具体免罚情形,并规定了"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前提条件。具体免罚情形中的违法方式、涉案货值和漏缴税款的金额,均有明确规定。例如,清单之5:"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5000元以下"。在执法实践中,对"及时改正"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1. "无证到货"的轻微违法:企业进出口时不能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属于"无证到货"行为,如果涉案货物价值在5万元以下,可以免罚。
2. 影响海关统计或监管秩序的轻微违法: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或监管秩序,如果涉案货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下(影响统计)或5万元以下(影响监管),都可以免罚。主动披露此类违规行为,无论涉案货物价值多大,也可以免罚。
3. 影响许可证管理的轻微违法:将应当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限制进出口货物错误申报为非限制货物,如果涉案货物价值3万元以下,可以免罚。
4. 影响税款征收或出口退税的轻微违法: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或多退税款,如果金额在5000元以下,可以免罚。
5. 主动披露程序性违规行为的轻微违法:对于没有影响国家管理的程序性违规行为,如果当事人主动披露,无论涉案货物价值多大,都可以免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这里的"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24个月以内第一次违法。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要指涉案货物价值和涉税金额较小。
1. 影响海关统计的初次违法:当事人在24个月内首次违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涉案货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免罚。
2. 程序性违规的初次违法:当事人在24个月内首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未影响国家管理,涉案货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免罚。
3. 影响许可证管理的初次违法:当事人在24个月内首次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管理,涉案货物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免罚。
4. 影响税款征收或出口退税的初次违法:当事人在24个月内首次申报不实造成少缴税款或多退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免罚。
5. 携带超量自用物品或货币进出境的初次违法:当事人在24个月内首次进出境时,携带一定价值范围内的物品或货币未申报,可以免罚。
此外,对于拒不配合执法、走私行为,以及一年内两次同类违规,均不适用免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