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为了方便或者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人们有时会采用口头协议。但是,我们也常说:"空口无凭"。那么,口头协议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接下来,我们一起探讨订立合同的3种形式。
《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46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口头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就应当认可其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时对方的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生效,我们显然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的行为给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对方赔偿也是情理中的事。
《民法典》第500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其予以赔偿,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除了口头协议,合同还可以附加条件。比如家长对孩子说:"如果你期末考试排到前十名,我就给你买部新手机。"这就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但必须满足一定要求,如条件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当事人约定的事实等。只有符合这些要求,附条件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认可。
总的来说,口头协议、缔约过失责任以及附条件合同等都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规定。希望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