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网络货运平台运营难点分析——货运合同格式文本免责条款设计
简介:网络货运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如何设计货运合同格式文本中的免责条款?本文从不可抗力免责、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致损免责、托运人及/或收货人过错致损、额度外损失免责等方面,对网络货运合同免责条款的设计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不可抗力免责
承担承运人责任的网络货运平台援引不可抗力免责的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和第八百三十二条,条款对应的是不可抗力的定义与免责基础,以及在合同、运输合同关系中的免责基础。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致损免责
法定可予免责的"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之情形,可以区分情况考虑。在合同条款中预先对不同类别货物的溢短装、称重误差予以约定,可以适当减少争议。对货物全损或近全损,如变质、灭失等,如能够证明是货物本身自然性质导致,或随自然性质虽不必然导致,但在托运人指定运输条件下会自然发生,则均不应归责于承运人。对于货量非明显减少,如植物类脱水的减重、牲畜类个体死亡等,在难以明确损耗比例时,容易产生争议,建议通过提前约定适当的核计方式与差额比例确认是否担责,注意与超差的程度相适应。
此外,还应注意尽量明确运输条件,如生鲜类冷链运输在承运条件可满足的情况下还可进一步明确温度、湿度等运输条件,该等条件的约定和对相应运输条件保障的情况存证,在货损争议时的过错判定将具有重要作用。
三、托运人及/或收货人过错致损
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也是网络货运合同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常见的托运人过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提供合格、适当的包装,指定运输方式、运输工具不适当、指定路线、运输条件不适当等;亦有约定将原包装未破损情况下的货物短少、毁损列入承运人免责情形者,相当于推定此种情况下为托运人过错。常见的收货人的过错,如卸货不当、收货联系人响应不及时导致的超时、无法保障运输条件等。
此外,网络货运平台还可以将托运人违反平台规则运输平台禁运、限运品通过约定作为托运人违约平台免责情形,需要对禁运限运品类提前、明确约定,且平台规则和货运合同层面均明确禁止和限制,不得包含禁运品,不得包含平台明确准许运输且限运品。
四、额度外损失免责——责任限额
"额度外免责"仅为方便记忆设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允许当事人对货物运输合同中货损赔偿额进行约定,实质并非对超额部分货损不可主张赔偿责任,而是达到一定额度的货损所可主张的赔偿责任均为定额,亦可理解为受损方提前以约定形式放弃了主张限额以外的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