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贸业务中,单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信用证涉及到多个单证的规范填写,尤其是产地证的出具问题常常让新手头疼。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详细解析信用证下产地证的正确出具方式,希望对您的外贸实践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看ISBP745中关于产地证出具的国际惯例:
> 当信用证要求提单收货人(Consignee)为申请人或指定公司时,产地证上的收货人必须与提单保持一致;当信用证要求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或相关银行时,产地证的收货人栏可以有多种填写方式,但不能填写受益人(出口方)。
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
1. 信用证要求提单收货人为申请人或指定公司。此时,产地证的收货人必须与提单保持一致,也就是填写同样的公司名称。
例如:信用证要求"FULL SET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CONSIGNEE IS ABC TRADING COMPANY",那么产地证的收货人也必须填写"ABC TRADING COMPANY"。
2. 信用证要求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ISSUING BANK等。这种情况下,产地证的收货人可以有多种填写方式,包括:申请人、开证行、实际收货人(三方贸易情况下)、TO ORDER等,但不能填写受益人(出口方)。
例如:信用证要求"FULL SET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那么产地证的收货人可以填写以上任意一种,但不能填写受益人。
总之,在信用证制单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还需要遵循国际惯例,只有做到面面俱到,才能确保交单相符,顺利完成外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