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力支持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广大经营主体开展外贸出口业务,便于企业掌握出口退税现行规定、及时了解出口退税便利化举措,更好服务我省外贸行业,一起来看出口企业普遍关心的这些热点问题。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以前年度我公司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均为二类,今年5月因纳税信用级别D级被评为四类出口企业,目前,我公司纳税信用级别已经修复为 B 级了,请问是否可以重新申请评定为二类出口企业?
解答: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因此,贵公司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一条
问题:我公司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时,系统提示"发票无电子信息",应该如何解决?
解答:建议贵公司先行排查以下问题:一是检查申报时录入的增值税发票号码是否正确。二是检查增值税发票的用途是否已勾选为用于出口退税。如以上情况均已排除,发票仍长时间没有信息,建议贵公司通过电子税局相关功能模块,申请查询相关发票信息。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点击"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信息查询申请"-"在线申报"。
(2)点击"新建",系统弹出"出口信息查询采集"。在"单证信息"栏,输入缺失的发票相关信息,点击保存。
(3) 点击"生成申报数据",勾选数据后点击"正式申报",即可将申报数据发送给税务机关。申报成功后可点击"申报结果查询"查看审核情况。
税务机关收到贵公司信息查询申请后,即会协助贵公司查询补发相关发票信息,待信息补发成功后,即可解决上述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听说税务机关在大力推行出口退 (免)税"非接触"办理。请问什么是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具体可以办理哪些事项?
解答:出口退 (免)税"非接触"办理是指,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后,使用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审核办理相关事项,再通过相应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目前,企业出口退 (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 (免)税申报等出口退(免)事项时,均可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第二项
问题:请问什么是出口退 (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解答: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措施是指,以风险可控为前提,对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退 (免)税以及变更退 (免)税办法后的首次申报退 (免)税业务,区分不同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设置不同退 (免 )税限额标准。企业累计申报的退(免)税额未超限额标准前,税务部门为企业先行审核办理退 (免)税;超过限额后,超额部分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 (免)税。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已办理退 ( 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 (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 (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 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 )200 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100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第二项
问题:请问哪些出口退(免 )税业务可以适用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解答:适用实地核查"容缺办理"的出口退 (免)税业务,既包括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申报的出口退 (免)税,也包括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申报的出口退 (免)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第二项
*本文来源:四川省税务局宣传中心*
*主管:成都市新都区行政审批局*
*主办:新都区行政审批局服务促进科*
*编辑: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