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要关注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包括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实地核查等。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操作流程,助力您顺利完成首次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其他单位或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纳税人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适用免抵退税方法: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2、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
3、对外贸易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
适用免退税方法:
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2、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
出口退(免)税备案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应为税务登记信息中的出口退税银行账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将出口退(免)税备案中的出口货物中退(免)税计算方法变更免退税或免抵退税,否则不能申报退(免)税。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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