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境货物运输系统将各国海关的监管制度紧密联系、相互融合,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快捷"和"安全"已成为国际贸易效率的两大重要因素,更高级别的安全保障才能带来更为便捷的贸易秩序。为此,世界海关组织在2005年6月制定通过了《标准框架》,其中提出了保障供应链安全的两大支柱:"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和"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在此背景下,AEO制度应运而生,成为该《标准框架》的重要内容之一。
AEO的英文全称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中文翻译为"经认证的经营者"。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的定义,AEO是指以任何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经海关认可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同等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企业。
我国海关早在2008年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AEO制度的初步确立。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海关的企业认证工作进一步推进,成为构建海关与企业伙伴关系的重要平台。
常见问题解答(FAQs):
Q1: 什么是AEO?
A1: AEO是"经认证的经营者"的缩写,是指以任何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经海关认可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同等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企业。
Q2: AEO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是什么?
A2: 2008年,我国海关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标志着AEO制度在我国的初步确立。近年来,随着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海关的企业认证工作不断推进,成为构建海关与企业伙伴关系的重要平台。
Q3: AEO制度对于我国的贸易发展有什么作用?
A3: AEO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贸易安全和便利。同时,它在支持"一带一路"倡议、帮助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层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