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索赔是专业性较强的一件事,如果你有相关疑问,看完本文就会得到答案。
因为现在绝大多数履约保函都是商业化运作,出具保函的银行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很有可能不会干脆利落地开始组织赔偿,而是会协调组织工程的违约方对违约行为进行纠正,如果违约行为能得以纠正,则会请求索赔方撤回保函。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前期银行通过协调、调解的方式暂时缓解了问题,成功地让索赔方撤回了索赔,那么银行在后期的再次遇到索赔的时候就会习惯性地在支付期内还试图通过协调、调解的方式争取撤回过赔。这对于我们的启示是,履约保函更多地是对履约方起到督促履约的作用,保函有效期内始终是对履约方的客观制约,对于启动保函索赔程序不宜轻易启动,否则一旦出出了索赔后又撤回索赔的情况,银行再对待索赔的时候就很难真正重视其正式性、严肃性。
银行保函在分类上分为独立保函和非独立保函两种,银行出于对自身利益保护的需要,往往不会在保函正文中明确表明自己是"独立保函",而是会通过专业律师对其条文进行"包装",起到的效果就是,当你在阅读保函内容的时候会感觉是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但实际索赔时,还是要讲明对方违约的基本信息。
2016年11月,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总体下,这一规定对履约保函的索赔方有利,可以在索赔的时候做认定保函性质的依据,为索赔方的谈判增加一份砝码。
索赔过程中,银行和担保公司都有可能对违约的具体事实和相关的证据进行了解和询问。对这两部分的提问需要区别对待。
如果是对违约事实的询问,可以把违约的基本情况,违约后双方的协商情况,以及由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索赔方有必要对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告知,有助于让他们了解真实的损失情况,对索赔的严肃性有足够的了解,有利于尽快推动赔付程序。
如果是对证明相关违约事实的证据进话询问,甚至是要求提交证明违约的相关证据,则要明确、坚决地加以拒绝。因为违约的证据和索赔事由无关,银行、担保公司没有权利要求索赔方提交违约证据。事实上,即使索赔方提交了证据,银行、担保公司也没有去鉴别或质证的能力。
同时还要注意和担保公司的沟通方式。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履约保函是银行向索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和索赔方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担保公司如果单独和索赔方联系和沟通,索赔方应加以拒绝。考虑到担保公司有可能是索赔阶段赔偿款的实际垫付方,如果在和银行商谈的过程中,担保公司要列席参加,可以不拒绝,允许担保公司旁听了解情况。
有些情况下,银行无法回避赔偿责任,但有可能会提出先行赔偿一部分,之后的金额再支付的方案。这样的方案不能接受,事实上是把无条的支付变更了附条件支付,因此不能同意。
对于索赔的要求一定要坚持全额赔付,一次性支付完毕。同意对方进行事实上的分期支付,会给自己造成很大的麻烦。
索赔过程中,银行一旦通知不赔付或者在约定的赔偿期内不作反馈,索赔方应该尽快启动维权方案。
原则上先对出具保函的银行营业点进进投诉,之后再向银行的上级主管行进行投诉,没有及时得到解决的话。应该向银行业监督部分进行信访投诉。最后 ,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从实际效果和维权成本的角度来看,没有通过投诉和信访通常就能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