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
本文从消费者视角和公检视角出发,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探讨消费者维权中是否构成犯罪的边界问题。笔者认为,消费者过度维权的行为不应轻易定性为犯罪,应该采取更加柔和的手段来规制。同时,对于上访类维权案件,也应该坚持出罪化的理念,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从社会经济角度看,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自由交易,刑法不应该随意介入。
1. 主观层面——索赔数额是否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纯粹要求过高的索赔数额不能完全认定消费者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更不能成为刑法规制的阈值标准。
2. 客观层面——媒体曝光是否构成犯罪
消费者向新闻媒体如实曝光案件事实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会根据消费者主观目的是否善恶而影响行为是否正当合法。
上访维权的对象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影响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从而影响国家治理效率水平。
1. 主观层面——多次索赔是否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凡是涉及索赔数额的问题,都是双方可以博弈的行为,不能轻易单凭数额大小定罪。
2. 客观层面——上访政府是否构成犯罪
政府是法人,不是自然人,虽然政府是由无数的自然人组成从而对外行使公权力,但发生权力效力的主体是政府法人,而不是行使权力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