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交易平台和物流运输的发展,在家购买海外商品已经是非常方便的事情。但是交易中难免有纠纷产生,如果因"亚马逊海外购"与平台发生纠纷,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可能是很多人的盲点。本案就是这样一起纠纷,消费者起诉后,平台以依据合同约定,该案应当向卢森堡市区法院为由进行抗辩,因此在B2C跨境电商管辖格式条款效力的审查标准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本文将为您分析一起典型的"亚马逊海外购"维权案例,探讨消费者维权的关键要点。
高天宇与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中国消费者在亚马逊"海外购"栏目项下订购商品,后通过查询物流记录发现该商品并非经营者所宣称的进口货物,认为这种行为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因而主张退货。亚马逊公司认为根据协议约定,该案应当由卢森堡市区法院进行管辖,适用卢森堡大公国法律,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驳回被告亚马逊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1. 格式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 格式条款的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3. 网购交易的法定管辖权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4.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5. 代入本案案情
本案中,消费者与亚马逊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是由亚马逊公司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法院认为,该管辖条款因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权利而应属无效。在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1. 跨境电商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
需要综合考虑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性质和商业模式、在消费者所在地获取利益的意图、法院地距离及可能产生的费用等因素。如果经营者在国内运营,消费者收货地亦在国内,将管辖法院单一地限定为外国法院,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维权权利。
2. B2C模式下的协议管辖格式条款
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原则,提供合理、公平的内容。该条款的内容应当便于消费者寻求救济,不应过度限制消费者的维权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裁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消费者维权的保护,为"亚马逊海外购"纠纷提供了有价值的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