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应诉的相关规定。包括应诉企业的权利、行业组织的协调职责、律师选聘要求等。文章旨在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地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
(2006年7月14日商务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4日起施行)
为做好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等。
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
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商务部可制定有关促进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商务部应及时公布与反倾销案件调查或应诉工作相关的信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获知有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