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接受通知的生效时间是一个重要问题。不同的法律体系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在英美法系中,采用"投邮生效"原则,即接受通知一经投邮或电报发出,合同立即生效。而大陆法系则采用"到达生效"原则,要求接受通知必须送达给发出要约的一方时才能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接受通知在送达发出要约一方时才生效。如果接受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或者没有规定时间且在合理时间内未送达,则视为逾期接受,这种接受是无效的。
除了通知送达的时间问题,接受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表示。公约第8条第3款规定,如果根据要约或者已经确立的惯例,受要约人可以通过某种行为来表示接受,而无需发出通知,比如立即发货等,这种行为表示的接受在实际发货时立即生效。
总之,接受时间问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非常重要,各国法律在这一点上存在着差异,需要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并加以注意。
FAQs:
Q: 英美法和大陆法在合同接受生效时间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A: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原则,即接受通知一经投邮或电报发出即可生效;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效"原则,要求接受通知必须送达给发出要约一方时才能生效。
Q: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如何规定合同接受生效时间的?
A: 公约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接受通知在送达发出要约一方时才生效。如果逾期送达,则视为无效的接受。
Q: 除了通知送达,接受还有其他生效的方式吗?
A: 是的,公约第8条第3款规定,如果根据要约或者已经确立的惯例,受要约人可以通过某种行为来表示接受,而无需发出通知,比如立即发货等,这种行为表示的接受在实际发货时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