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详细介绍订立合同时发盘的基本要件。发盘是合同订立的重要步骤之一,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 发盘内容必须明确确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发盘的内容必须明确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所谓明确确定,意味着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1)标明所涉货物的名称;
(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
(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
只要包含上述三项基本因素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一旦被对方接受,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在实际业务中,发盘人应尽量明确标明所涉货物的价格和数量。但有时货物数量只能由双方酌情处理或在交货时具体确定,价格也可采取较为灵活的作价办法。除此之外,发盘中未提及的其他条款,如交货时间、地点及付款时间、地点等,在合同成立后可由双方以惯例或公约补充。
2. 发盘人须表明受约束意向
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建议,发盘人必须表明一旦被受盘人接受,自己即受该建议的约束。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条件建议进行磋商,而无受约束的意思,则该建议不属于发盘。因此,发盘人不应在发盘中添加"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等保留条件,否则将被视为单纯的邀约,而非发盘。
我国《合同法》对发盘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定与上述《公约》基本一致。
FQAs:
Q: 发盘的三大基本要素都有哪些?
A: 发盘必须包含以下三大基本要素:(1)标明所涉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
Q: 发盘人可以在发盘中加入保留条件吗?
A: 不可以。发盘人如在发盘中加入"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等保留条件,将被视为单纯的邀约,而非真正的发盘。这样的建议不能视为发盘,因为发盘人并未表明一旦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愿。
Q: 发盘中未提及的其他条款会如何处理?
A: 发盘中未提及的其他条款,如交货时间、地点及付款时间、地点等,在合同成立后可由双方以惯例或公约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充。